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鈞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村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鶴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