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 原告
- 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河堤之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堤之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1,315 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