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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3號

原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總司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5年5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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