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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乙○○
被告
阿肯迪亞寰宇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原告丁○○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柒元、原告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原告乙○○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4 人原均任職於被告公司,其中原告丙○○任職至民國94年3 月31日離職,原告丁○○任職至94年1 月15 日 離職,原告戊○○任職至94年2 月離職,原告乙○○任職至93年9 月30日離職,惟被告尚積欠其等下列薪資未付:㈠原告丙○○部分:除93年7 至9 月減薪10%,而實際可領得新台幣(下同)26,091元外,伊每月薪資原為30,000元(實際可領得28,977元),而被告竟自93年8 月起即未按其應得之薪資為給付,共積欠如附表編號一之金額未付;㈡原告丁○○部分:除93年7 至9 月減薪10%,而實際可領得31,976 元 外,伊每月薪資原為每月為37,0 00 元(實際可領得35,817元),而被告竟自93年8 月起即未按其應得之薪資為給付,共積欠如附表編號二之金額未付;㈢原告戊○○部分:伊每月薪資為85,000元(實際可領得83,088元),詎被告自93年11月起即積欠如附表編號三之金額未付;㈣原告乙○○部分:於93年9 月30日離職時,經結算被告尚欠93年9月份薪資21,687元未付,而被告雖開立面額為21,687元之支票一紙予原告乙○○以為清償,然嗣該支票跳票無法兌現,是被告尚積欠原告乙○○21,687元薪資未付。被告上開積欠原告之薪資,經伊等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之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高雄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合作金庫綜合存款存摺影本、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已足信為真,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何書狀供本院調查審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尤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一      │    二      │    三      │    四      │
 │        ├──────┼──────┼──────┼──────┤
 │        │  丙○○    │  丁○○    │  戊○○    │  乙○○    │
 ├────┼──────┼──────┼──────┼──────┤
 │93年8月 │ 6,522元    │ 10,456元   │   無       │   無       │
 ├────┼──────┼──────┼──────┼──────┤
 │93年9月 │ 2,409元    │  3,283元   │   無       │21,687元    │
 ├────┼──────┼──────┼──────┼──────┤
 │93年10月│ 3,756元    │  7,124元   │   無       │            │
 ├────┼──────┼──────┼──────┤            │
 │93年11月│18,977元    │ 25,817元   │50,303元    │            │
 ├────┼──────┼──────┼──────┤            │
 │93年12月│ 7,579元    │  7,124元   │75,303元    │    無      │
 ├────┼──────┼──────┼──────┤            │
 │94年1月 │18,977元    │ 16,903元   │50,000元    │            │
 ├────┼──────┼──────┼──────┤            │
 │94年2月 │28,977元    │    無      │50,000元    │            │
 ├────┼──────┼──────┼──────┤            │
 │94年3月 │28,977元    │    無      │   無       │            │
 ├────┼──────┼──────┼──────┼──────┤
 │總計    │116,174元   │ 70,707元   │225,606元   │21,6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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