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2705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港都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群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27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廣告託播單、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