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3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343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5 日上午9 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郭育秀 ┌───────────────────────────────────────────────────────┐ │附表: 94年度雄小字第3438號│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 ├──┼───────┼────────┼────────────┼────────┼─────────────┤ │001 │ 93年11月1日│ 31,500元│ 9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KF0000000 │ 華僑銀行高雄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