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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威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4421號

上訴人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即裕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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