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4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4421號
- 上訴人
-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即裕國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