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建簡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慧珍即金盛工程行 被 告 曾世英即日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建簡字第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下午2 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參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