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0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簡字第10224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甲○○所簽發如附表1 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其中1 紙為被告甲○○獨資經營之欣宏昌電器行所簽發),並由被告丙○○擔任背書人,分別於附表1 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而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7,610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甲○○則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以:系爭支票係拿給被告丙○○幫伊借錢,被告丙○○借到錢後就跑了,錢伊也沒有拿到,伊不認識原告,也不知道原告是如何取得支票的,伊也是受害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1 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且被告甲○○對於系爭支票確係伊所簽發乙節,並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應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雖被告甲○○仍執前詞置辯,惟原告係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票據清償責任,而票據乃無因性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為票據法第13條前段所明定,則被告甲○○自不能執其與被告丙○○之法律關係,用以對抗善意執有系爭支票之原告,被告甲○○仍應負其票據清償責任,是被告甲○○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44 條之規定於支票亦有準用。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17,610 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附表1 ┌────┬─────┬───┬─────────┬────┬─────┬──────────┐ │ 發票日 │發票人 │背書人│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民國)│ │ │ (新臺幣) │(民國)│ │ │ ├────┼─────┼───┼─────────┼────┼─────┼──────────┤ │94.11.05│甲○○即欣│丙○○│貳拾玖萬陸仟貳佰壹│94.11.07│AI0000000 │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宏昌電器行│ │拾元 │ │ │ │ ├────┼─────┼───┼─────────┼────┼─────┼──────────┤ │94.12.08│甲○○ │丙○○│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元│94.12.14│AG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 └────┴─────┴───┴─────────┴────┴─────┴──────────┘ 附表2 ┌──────┬──────────┬────────┐│ 金額 │ 利息起算期間 │ 利率 ││(新臺幣) │ │ │├──────┼──────────┼────────┤│貳拾玖萬陸仟│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貳佰壹拾元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計算 │├──────┼──────────┼────────┤│壹拾貳萬壹仟│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肆佰元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