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032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0324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0日上午11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10324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 │001 │94年3月20日 │125,000元 │AJH0000000│阿肯迪亞數│高雄銀行南高雄分│ │ │ │ │ │位科技股份│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002 │94年4月20日 │120,000元 │AJH0000000│阿肯迪亞數│高雄銀行南高雄分│ │ │ │ │ │位科技股份│行 │ │ │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