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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乙○○○○宏勝吊車起重行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乙○○○○宏勝吊車起重行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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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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