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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693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6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

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69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