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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8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周宛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高應大電訊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88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零貳元之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銷契約書、應收款對帳單及銷貨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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