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品誠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50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下午3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二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美玲 ┌─────────────────────────────────────────────────┐ │附表: 94年度雄簡4503號 │ ├──┬──────┬───────┬──────┬──────┬────────┬────────┤ │編號│票 據 號 碼 │發票日(民國)│提示日(民國)│票 據 面 額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KA0000000 │ 94年2月21日 │94年2月21日 │ 300,000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華僑銀行高雄分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02 │KA0000000 │ 94年3月11日 │94年3月11日 │ 250,000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華僑銀行高雄分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03 │KA0000000 │ 94年3月31日 │94年3月31日 │ 250,000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華僑銀行高雄分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