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52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朱盈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美樂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5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7日上午10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及貸款明細分類帳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