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5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586號
- 上訴人
- 桓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即主參加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全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