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58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586號

上訴人
桓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主參加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全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