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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劉昭文

  • 上訴人
    桓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586號上 訴 人 桓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主參加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全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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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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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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