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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68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6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登威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2,2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2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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