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9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918號

原告
郭秋蘭即玉鼎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澳商聯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