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03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志
- 被告
- 金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03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18日下午3 時0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5036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001 │九十三年七月二│捌萬伍仟元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PB0000000│泛亞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 │十五日 │ │清償日止 │ │ │├──┼───────┼────────┼────────────┼────────┼──────────────┤│002 │九十三年八月二│捌萬元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PB0000000│泛亞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 │十四日 │ │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