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3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錥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