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346號

原告
高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50 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