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5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典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柏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愛文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