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德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6002號原 告 甲○○ 被 告 德泓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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