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14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傑陞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3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3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14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21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借據、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