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26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漢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26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下午2 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簡要表、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