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5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655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嘉雄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