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1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1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佃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允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雄簡字第7145號民事第1 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合併核定為新台幣483,59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