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745號
- 原告
- 香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芳
- 被告
- 森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台北縣土城市○○街253 巷18弄2 號1 樓,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4年10月12日經中三字第094309620202號書函函附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可稽,則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台北縣土城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