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銳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宏斌律師
- 號3樓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
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1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