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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周宛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大成即寶鑼圖書出版社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0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下午2 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銷合約書、出貨明細表暨發票、參考書結帳辦法、退貨明細資料表、債權明細表及請求清償貨款之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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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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