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3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5 日下午3 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清償協議書、終止承攬之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