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48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48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3年執字12359 號分配表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