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087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群億海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08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 │算日及利率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柒仟陸佰陸│八月十八日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壹仟壹佰貳│九月九日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參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玖仟陸佰壹│九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玖│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參仟壹佰貳│九月二十九日│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苓雅分行 │拾柒元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玖│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貳仟壹佰貳│九月三十日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柒│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玖仟壹佰貳│十月四日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參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柒│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陸仟壹佰肆│十月八日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伍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