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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0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惠玲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群億海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08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黃惠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            │算日及利率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柒仟陸佰陸│八月十八日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壹仟壹佰貳│九月九日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參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玖仟陸佰壹│九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玖│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參仟壹佰貳│九月二十九日│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苓雅分行          │拾柒元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玖│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貳仟壹佰貳│九月三十日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柒│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玖仟壹佰貳│十月四日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參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之利息。      │
├─────────┼──────┼──────┼─────────┤
│OB0000000  │新臺幣參拾柒│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陸仟壹佰肆│十月八日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伍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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