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08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總贏理財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08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3日下午12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總贏理財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甲○○擔任背書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經伊屆期分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4年度雄簡字第9088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001 │93年11月20日 │40000元 │ AM0000000 │台灣銀行三民分行 │├──┼───────┼────────┼─────────┼───────────┤│002 │93年10月15日 │120000元 │ FAZ0000000 │中國農民銀行鳳山分行 │├──┼───────┼────────┼─────────┼───────────┤│003 │93年11月15日 │120000元 │ FAZ0000000 │中國農民銀行鳳山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