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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20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惠玲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德泓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20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下午5 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証書、本票、歸戶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法   官  黃惠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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