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221號
- 上訴人
- 總贏國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