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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玉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伍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下午4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估價單、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本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001 │ 93年8月5日 │ 100,000元│ DAA0000000 │苓雅分社 │├──┼───────┼────────┼────────┼────────────┤│ │ │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002 │ 93年8月20日 │ 115,000元│ DAA0000000 │苓雅分社 │└──┴───────┴────────┴────────┴────────────┘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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