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伍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下午4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估價單、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本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001 │ 93年8月5日 │ 100,000元│ DAA0000000 │苓雅分社 │├──┼───────┼────────┼────────┼────────────┤│ │ │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002 │ 93年8月20日 │ 115,000元│ DAA0000000 │苓雅分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