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4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偉昜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 告兼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4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甲○○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