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9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926號

原告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具狀陳明被告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具被告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者,其書狀應記載法人之名稱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陳明被告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惟經本院依該址送達結果,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則該址顯非被告之真正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非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具狀陳明被告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具被告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