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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9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廖純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嘉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9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9 日上午10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權證書、國際海事衛星線路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請款單、通信費用帳單及銷貨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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