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聲字第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安
- 相對人
- 哲勇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蕭安定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元,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雄簡字第177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送達郵費(即公示送達登報費)400 元,合計4,7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