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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聲字第75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相對人
哲勇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蕭安定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元,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雄簡字第177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送達郵費(即公示送達登報費)400 元,合計4,7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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