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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14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
相對人
金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相對人
日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銘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成傷,起訴請求相對人依法對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並已申請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照片、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其聲請核符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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