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5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瑞泰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比瑞亞商波羅密能航運公司(PROMINENTSHIPPING INC.)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吳志豪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5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