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原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以為釋明,復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有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