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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原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以為釋明,復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有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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