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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二號

原告
傑陞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吉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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