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二號
- 原告
- 傑陞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吉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