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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2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250號

原告
原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美沖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66,109元,應繳裁判費66,04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5,0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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