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2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原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道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美沖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66,109元,應繳裁判費66,04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5,0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