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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36號

聲請人
詠久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上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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