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吳志豪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詠久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上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詠久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上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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