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信宏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宏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