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20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樓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被告
- 阿肯迪亞寰宇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1,225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