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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20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原告
戊○○
原告
乙○○
被告
阿肯迪亞寰宇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1,225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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