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3號原 告 黃清瑞即允泰企業社 被 告 佃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23,800元,應 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