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黃清瑞即允泰企業社
- 被告
- 佃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23,8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